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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九)

发布日期:2022-09-23 11:01信息来源:歙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如何理解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明确在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二是明确政务处分和处分在处分种类、适用规则以及程序、申诉等方面的共通性和差异性。

本条分三款。准确把握本条规定的内容,需要将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化体系性理解。前两款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政务处分和处分名称。监察机关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处分。虽然同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但由于追究的机关不同,处分的名称各不相同,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

二是本法关于政务处分种类、规则、情形的规定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政务处分和处分虽然名称不同,处分体现的是主体责任,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因此,二者在处分的种类、规则、情形方面具有共通性,应当一体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在种类上与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一致的,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现行处分类法规制度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本法施行后,任免机关、单位对事业单位中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时,则应适用本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同时,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发生相关违法情形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三是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本法规定。《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中,对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的程序已经作出具体规定,本法未对相关工作明确提出要求。简言之,在处分程序及申诉上依然按《公务员法》等的规定进行。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款对本法的适用对象“公职人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体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政务处分全覆盖,将“公职人员”界定为《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实践中,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公职人员的范围,例如,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结合多方因素准确判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明确了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不是仅仅限定为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这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完全一致,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不仅包括职务违法,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