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十)
对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
是怎样规定的?
【条文】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的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分别履行政务处分和处分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职责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政务处分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同时督促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本款中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依法给予违法的本省省管干部政务处分。
第二款规定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任免机关、单位享有处分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不代替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仍保留其处分权,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的职责。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他机关、单位开展处分工作的监督,确保处分严格依法实施,有效发挥警示教育功能。本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有处分违法、不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符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有利于督促任免机关、单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开展处分工作,增强处分针对性和实效性。(陆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