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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十四)

发布日期:2022-09-29 11:06信息来源:歙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符合哪些情形?


【条文】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规定。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本条细化《监察法》规定,明确了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

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是原政务处分存在实质性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务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本条规定,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一是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事实不清。本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对“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可见,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事实清楚,是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前提。如果公职人员违法事实不清,监察机关不应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于已经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另一种是证据不足。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证明公职人员违法事实成立,也就不能据此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于已经作出的政务处分,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法定程序是规范监察权行使、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必要保障。《监察法》、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政务处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对于政务处分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况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比如,调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定程序必须达到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才能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予以撤销。

三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应当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权限,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监察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政务处分决定,复审、复核机关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复审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同时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复核机关在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既可以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也可以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复核机关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原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就意味着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无效,应当依法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等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李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