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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市中院终审裁定程小明、汪乐丰职务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7-17 08:55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8年12月28日,歙县人民法院对歙县广电台前后两任台长程小明、汪乐丰职务犯罪案作出宣判,该案由歙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程小明犯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汪乐丰犯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小明、汪乐丰均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