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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范特生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09-03 11:19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9年6月26日,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范特生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宣判后,被告人范特生以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范特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退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及一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范特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月2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范特生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歙县人民法院 李美蓉、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