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城镇党委原副书记、镇长汪维仁远程受审
4月8日下午,歙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徽城镇党委原副书记、镇长汪维仁受贿、贪污一案。
该案经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由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徽城派出所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徽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816670.92元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将应该上缴财政的资金用于个人送礼等开支,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 591500元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维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汪维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受贿、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数额认定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汪维仁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
歙县纪委结合庭审开展了警示教育,组织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庭审直播。(歙县人民法院)
该案经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由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徽城派出所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徽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816670.92元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将应该上缴财政的资金用于个人送礼等开支,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 591500元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维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汪维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受贿、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数额认定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汪维仁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
歙县纪委结合庭审开展了警示教育,组织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庭审直播。(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