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 : 徽城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汪维仁一审获刑四年
4月27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对歙县徽城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汪维仁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赃款140.8170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徽城派出所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徽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单位下属贿赂共计人民币81.667092万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将应该上缴财政的资金用于个人送礼等开支,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9.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维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应受刑罚处罚、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出受贿、贪污的全部赃款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