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城管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晖受贿获刑3年零2个月
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城管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晖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85.969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凌晖在担任歙县原“三违”整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采砂办”副主任、原雄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及县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96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凌晖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歙县纪委监委突出“家庭式”教育方式,聚焦同级同类的人和事,会同县妇联组织乡镇及县直重点部门的31名党政“一把手”、县城管执法局20余名中层以上干部及其家属,开展“家庭式”旁听庭审“促廉”活动。